事项名称 |
办理华侨回国定居工作 |
设定依据 |
自治区外(侨)办、自治区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
申请条件 |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应当符合系列条件: 1、已在新疆境内连续居住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 2、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含)以上的收入; 3、在拟定居地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
办理材料 |
1、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有效护照及复印件; 4、二寸彩色免冠照片; 5、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流程 |
华侨本人向所属区(县)政府侨办提出回国定居申请→区(县)政府侨办受理并向市外(侨)办上报申请人提交的办理材料→市外(侨)办审核办理材料并征求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意见→市外(侨)办将审核意见上报自治区外(侨)办审批→自治区外(侨)办批准并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华侨本人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在六个月内到拟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常驻户口登记手续。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兴街5号1号楼513室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10:30-14:30,15:30-19:30 |
咨询电话 |
0991-4631200 |
文件下载 |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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